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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上市公司分红更为稳定和可预期2021-10-22 09:07:15作者:熊锦秋

10月19日晚宁波华翔披露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2元(含税),这甚至超过最近5年分红金额总和。笔者认为豪爽分红值得鼓励,但保持分红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也很重要。

根据公告,宁波华翔此次分红,是为落实公司“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回查该“回报规划”,其中明确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宁波华翔今年前三季度每股净利润1.51元,应该说此次分配预案远超“回报规划”所设计的分红力度。

“回报规划”属于“分红政策”范畴,分红政策是指导公司分红派息的方针及政策。而分红方案一般需按照既定的分红政策,来明确具体的股息支付比率、方式、日期。此次宁波华翔分红预案,似乎超越分红政策的既定框架。

分红对投资者的好处显而易见。比如,随着逐年分红,投资者持股成本逐渐下降,可一定程度帮助投资者锁定盈利、降低投资风险。分红之后投资者可借此进一步确认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真实性及经营能力,愿意追加投资的可将分红再次参与本股投资,有资金需要的则可将股息用于妥善安排生活支出,投资者的可选择性增强了。

而上市公司稳定、可预期的分红可能更为重要,它更有利于投资者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支出,且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代际公平。投资者进进出出、一茬接一茬,上市公司某个阶段大笔分红,然后又回到小笔分红状态,各个阶段的投资者所享受到的分红好处大不相同,可谓苦乐不均。上市公司分红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对投资者而言或许同样属于一种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突然大笔分红也容易制造信息不对称。不同市场主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及能力并不一样,上市公司临时性的分红决策,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时间可能并不一致。大笔分红当然是利好消息,炒家可能借此消息爆炒,或在将股价推到相当高度之后,借大笔分红的利好消息出货。

上市公司慷慨分红,无需积攒到相当多数目的时候,再来一次性大释放,完全可化整为零、分次高比例分红。要维持上市公司分红的稳定性,需要在宏观层面维护分红政策的稳定性、以及在微观执行层面维持分红方案的稳定性。笔者建议:

一是尽力维护分红政策的稳定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阶段、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比如处于成熟发展阶段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但这些规定还难维持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因为只是明确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的比例,但“本次利润分配”又该遵循什么政策并无规定,如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不分配,那么80%现金分红同样是零,这毫无意义,如此规定其实陷入逻辑死循环、等于什么也没有规定。建议,上市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直接规定,上市公司处于成熟发展阶段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如此等等。

二是维持分红方案的稳定性。有了可预期、较为稳定的分红政策之后,上市公司每年都应按照分红政策来制订分红方案。应改变当前主要由大股东等提出分红预案的局面,建议可按照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由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分红的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出并推动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且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分红方案。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让上市公司分红更为稳定和可预期2021-10-22 09:07:15作者:熊锦秋

10月19日晚宁波华翔披露2021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拟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32元(含税),这甚至超过最近5年分红金额总和。笔者认为豪爽分红值得鼓励,但保持分红的稳定性、可预期性也很重要。

根据公告,宁波华翔此次分红,是为落实公司“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回查该“回报规划”,其中明确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宁波华翔今年前三季度每股净利润1.51元,应该说此次分配预案远超“回报规划”所设计的分红力度。

“回报规划”属于“分红政策”范畴,分红政策是指导公司分红派息的方针及政策。而分红方案一般需按照既定的分红政策,来明确具体的股息支付比率、方式、日期。此次宁波华翔分红预案,似乎超越分红政策的既定框架。

分红对投资者的好处显而易见。比如,随着逐年分红,投资者持股成本逐渐下降,可一定程度帮助投资者锁定盈利、降低投资风险。分红之后投资者可借此进一步确认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真实性及经营能力,愿意追加投资的可将分红再次参与本股投资,有资金需要的则可将股息用于妥善安排生活支出,投资者的可选择性增强了。

而上市公司稳定、可预期的分红可能更为重要,它更有利于投资者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支出,且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代际公平。投资者进进出出、一茬接一茬,上市公司某个阶段大笔分红,然后又回到小笔分红状态,各个阶段的投资者所享受到的分红好处大不相同,可谓苦乐不均。上市公司分红缺乏稳定性、可预期性,对投资者而言或许同样属于一种不确定性风险。

上市公司突然大笔分红也容易制造信息不对称。不同市场主体获取信息的渠道及能力并不一样,上市公司临时性的分红决策,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时间可能并不一致。大笔分红当然是利好消息,炒家可能借此消息爆炒,或在将股价推到相当高度之后,借大笔分红的利好消息出货。

上市公司慷慨分红,无需积攒到相当多数目的时候,再来一次性大释放,完全可化整为零、分次高比例分红。要维持上市公司分红的稳定性,需要在宏观层面维护分红政策的稳定性、以及在微观执行层面维持分红方案的稳定性。笔者建议:

一是尽力维护分红政策的稳定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要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阶段、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比如处于成熟发展阶段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但这些规定还难维持分红政策的稳定性,因为只是明确现金分红占本次利润分配的比例,但“本次利润分配”又该遵循什么政策并无规定,如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不分配,那么80%现金分红同样是零,这毫无意义,如此规定其实陷入逻辑死循环、等于什么也没有规定。建议,上市公司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应直接规定,上市公司处于成熟发展阶段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80%,如此等等。

二是维持分红方案的稳定性。有了可预期、较为稳定的分红政策之后,上市公司每年都应按照分红政策来制订分红方案。应改变当前主要由大股东等提出分红预案的局面,建议可按照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由投服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征集人,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分红的提案权及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出并推动通过符合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具有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且有利于中小投资者的分红方案。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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