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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可探索刑事和解制度2021-09-24 09:26:43作者:熊锦秋

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揭牌成立,这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增强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意义重大。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表示,目前最高检正在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同样适用于资本市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借鉴了域外经验。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对于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的同时,督促该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落实合规漏洞;该制度将惩罚变为矫治,有其积极意义。

该试点适用的罪行类型包括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辽宁等试点地区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

从此前公布的试点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是环境污染、虚开增值税发票、行贿案等案例。在资本市场,只要相关主体能够积极整改落实合规漏洞,检察机关当然同样可提出轻缓量刑。不过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大股东、董监高采用关联交易、非法担保等手法,侵害上市公司或股民利益,其构成犯罪的罪名,可能并不属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的罪行类型之列。

另外,对资本市场犯罪需要解决的最为核心问题,与其他领域也有一定区别,不在于认罪认罚,而在于认赔,即赔偿成千上万投资者的损失。由此看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资本市场应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其适用场景和效果可能有些局限。

基于此,笔者提出一个设想,对于资本市场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的轻微犯罪,包括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是否可探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等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此类案件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基本与资本市场不搭界;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其中第271条、第27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资本市场也存在,比如第272条规定的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过资本市场还有诸多犯罪行为、第五章也并未涵括。

目前资本市场已经建立行政和解制度,2015年开始施行《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监管部门以终止调查执法程序为条件,引导涉嫌违法违规主体主动缴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可从中申请补偿。同理,建立证券市场刑事和解制度,或许同样可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资本市场行政和解制度,可结合以投服中心为核心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将某个案件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案件并联办理,以刑事责任作为威慑,引导大股东等积极承担民事赔偿,在取得投服中心和股民的谅解之后,对大股东等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如拒不履行民事赔偿则依法量刑。当然,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分则第五章,将资本市场更多犯罪行为纳入,进而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资本市场不存在爱恨情仇、谋财害命,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只要能让股民挽回损失,其实核心问题就已解决,刑事和解制度应有相当应用空间。当然,对于资本市场严重犯罪,就不宜适用刑事和解,对此只有依照刑法予以严惩,才能产生足够的法律震慑。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资本市场可探索刑事和解制度2021-09-24 09:26:43作者:熊锦秋

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驻证监会检察室揭牌成立,这有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增强打击证券违法犯罪的合力,意义重大。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揭牌仪式上致辞表示,目前最高检正在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同时,督促涉案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同样适用于资本市场。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借鉴了域外经验。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对于涉企刑事案件,在依法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的同时,督促该企业作出合规承诺、积极整改落实合规漏洞;该制度将惩罚变为矫治,有其积极意义。

该试点适用的罪行类型包括各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辽宁等试点地区规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责任人员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案件。

从此前公布的试点典型案例来看,主要是环境污染、虚开增值税发票、行贿案等案例。在资本市场,只要相关主体能够积极整改落实合规漏洞,检察机关当然同样可提出轻缓量刑。不过资本市场以及上市公司犯罪有其特殊性,主要是大股东、董监高采用关联交易、非法担保等手法,侵害上市公司或股民利益,其构成犯罪的罪名,可能并不属于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的罪行类型之列。

另外,对资本市场犯罪需要解决的最为核心问题,与其他领域也有一定区别,不在于认罪认罚,而在于认赔,即赔偿成千上万投资者的损失。由此看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资本市场应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其适用场景和效果可能有些局限。

基于此,笔者提出一个设想,对于资本市场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的轻微犯罪,包括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是否可探索实行刑事和解制度。

所谓刑事和解,《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等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此类案件检察院可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基本与资本市场不搭界;第五章规定的是“侵犯财产罪”,其中第271条、第27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在资本市场也存在,比如第272条规定的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不过资本市场还有诸多犯罪行为、第五章也并未涵括。

目前资本市场已经建立行政和解制度,2015年开始施行《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监管部门以终止调查执法程序为条件,引导涉嫌违法违规主体主动缴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可从中申请补偿。同理,建立证券市场刑事和解制度,或许同样可提上议事日程。

构建资本市场行政和解制度,可结合以投服中心为核心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制度,将某个案件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案件并联办理,以刑事责任作为威慑,引导大股东等积极承担民事赔偿,在取得投服中心和股民的谅解之后,对大股东等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如拒不履行民事赔偿则依法量刑。当然,为此要进一步完善刑法分则第五章,将资本市场更多犯罪行为纳入,进而可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资本市场不存在爱恨情仇、谋财害命,对于轻微犯罪行为,只要能让股民挽回损失,其实核心问题就已解决,刑事和解制度应有相当应用空间。当然,对于资本市场严重犯罪,就不宜适用刑事和解,对此只有依照刑法予以严惩,才能产生足够的法律震慑。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以上文章发表的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证券时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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