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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数据权益 深圳带了个好头2021-07-27 09:15:18作者:马虹玫

去餐厅吃饭,服务员点菜这个环节已经变成一种特殊要求。人们习惯用智能手机对着桌上贴着的二维码自助操作。一些人对此习以为常,一些人甚至觉得扫码点餐挺快挺方便。去油站加油,服务员总是一个劲引导你自助交费,以为是刷二维码,结果更“先进”,刷脸即可。好吧,我宁愿去排一会队,也不愿意让自己的脸长久地停留在那些机器上。自己的脸从印上屏幕的那一刻就被拿去做各种用户画像,甚至被以数据的名义用去贩卖谋利……一想到这些,一种深深的无力感袭上心头。

身处于大数据时代,数据在给我们的生活创造便利的同时,也将我们狠狠地捆绑。个人智能终端上那些“摸透”了你心思的精准推送,从商品推荐到话题投喂再到社交圈定位,把人装进一个个“信息茧房”;旅游、打车、日常消费的大数据杀熟;APP上难以详尽的所谓授权,不点同意就不能让你正常使用,甚至一些媒体的信息推送链接,不勾选同意使用你的“头像、昵称”你就打不开那个页面……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诱导或强制索要用户授权,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和数据滥用问题,不仅是产生“让人不适”这种所谓的个体感受,而应引起更高层级和更广泛的正视。

成倍疯长又被野蛮采集的大数据,不仅关系着普通网民的个体信息安全,还影响着市场经营主体的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安全。深圳近期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率先提出“数据权益”,着重强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内容涵盖了个人信息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市场、数据安全等诸多备受公众关注的数据安全领域。这部地方性立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数据领域乱象?在我看来,现阶段,其所体现的“示范效应”也许比实际运用的意义更为重大。有媒体评论称深圳数据条例体现了深圳在立法上的先行姿态。拥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敢为人先的深圳,做出过诸多敢为人先的立法探索。具体到《条例》,其内容包括了诸如不得对未成年人用户画像、严罚大数据杀熟、明确数据权益等。《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如《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均为全国性法律,《条例》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变得更为具体化。

《条例》的出台,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条例》还对民众普遍关心的“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刑侦、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大范围使用的安全性,做出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画像和大数据推送等行为,即便不是明目张胆,也是打着各种花式擦边球,让没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沦为数据收割的产物,由此带来的系列教育困境,让家长难以应对。《条例》借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家网信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为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拉上一条红线。

深圳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是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大数据产业链。其通信、金融、物流、商贸等数据生产量处于全国前列。《条例》以尊重个人为先,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出发点,努力谋求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长远发展的平衡。数字经济新产业的蓬勃发展,不应以牺牲数据安全作为代价,《条例》在防范数据风险、规范数据收集、保管、流动等行为的同时,也是在为数据企业打造更全面、更规范、更具确定性的合规风控体系。曾有人说“掌握了大数据,就获得了未来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各地争相引进大数据企业,是任其野蛮生长,还是打造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将大数据装进“权力”的笼子,才是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和长远发展的最终要素。

《条例》能否对野蛮生长的大数据产业做出规范,真正保护人们的数据安全,还需拭目以待。它的出台,至少体现了深圳作为数据产业高地和先行示范区敢为人先的先行姿态,值得点赞。


依法保护数据权益 深圳带了个好头2021-07-27 09:15:18作者:马虹玫

去餐厅吃饭,服务员点菜这个环节已经变成一种特殊要求。人们习惯用智能手机对着桌上贴着的二维码自助操作。一些人对此习以为常,一些人甚至觉得扫码点餐挺快挺方便。去油站加油,服务员总是一个劲引导你自助交费,以为是刷二维码,结果更“先进”,刷脸即可。好吧,我宁愿去排一会队,也不愿意让自己的脸长久地停留在那些机器上。自己的脸从印上屏幕的那一刻就被拿去做各种用户画像,甚至被以数据的名义用去贩卖谋利……一想到这些,一种深深的无力感袭上心头。

身处于大数据时代,数据在给我们的生活创造便利的同时,也将我们狠狠地捆绑。个人智能终端上那些“摸透”了你心思的精准推送,从商品推荐到话题投喂再到社交圈定位,把人装进一个个“信息茧房”;旅游、打车、日常消费的大数据杀熟;APP上难以详尽的所谓授权,不点同意就不能让你正常使用,甚至一些媒体的信息推送链接,不勾选同意使用你的“头像、昵称”你就打不开那个页面……应用程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诱导或强制索要用户授权,带来的数据安全风险和数据滥用问题,不仅是产生“让人不适”这种所谓的个体感受,而应引起更高层级和更广泛的正视。

成倍疯长又被野蛮采集的大数据,不仅关系着普通网民的个体信息安全,还影响着市场经营主体的安全,更关系到国家安全。深圳近期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率先提出“数据权益”,着重强化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内容涵盖了个人信息数据、公共数据、数据市场、数据安全等诸多备受公众关注的数据安全领域。这部地方性立法能否从根本上解决数据领域乱象?在我看来,现阶段,其所体现的“示范效应”也许比实际运用的意义更为重大。有媒体评论称深圳数据条例体现了深圳在立法上的先行姿态。拥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敢为人先的深圳,做出过诸多敢为人先的立法探索。具体到《条例》,其内容包括了诸如不得对未成年人用户画像、严罚大数据杀熟、明确数据权益等。《条例》所依据的上位法,如《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等,均为全国性法律,《条例》将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变得更为具体化。

《条例》的出台,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前提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应当提供撤回同意的途径,不得对撤回同意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条例》还对民众普遍关心的“人脸识别”“指纹验证”“声音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在刑侦、治安、金融、医疗、交通、学校、支付等场景大范围使用的安全性,做出合理限制。未成年人网络画像和大数据推送等行为,即便不是明目张胆,也是打着各种花式擦边球,让没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人沦为数据收割的产物,由此带来的系列教育困境,让家长难以应对。《条例》借鉴《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国家网信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将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适用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为未成年人数据权益保护拉上一条红线。

深圳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是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大数据产业链。其通信、金融、物流、商贸等数据生产量处于全国前列。《条例》以尊重个人为先,以确保数据安全为出发点,努力谋求个人信息保护与数字经济长远发展的平衡。数字经济新产业的蓬勃发展,不应以牺牲数据安全作为代价,《条例》在防范数据风险、规范数据收集、保管、流动等行为的同时,也是在为数据企业打造更全面、更规范、更具确定性的合规风控体系。曾有人说“掌握了大数据,就获得了未来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因此各地争相引进大数据企业,是任其野蛮生长,还是打造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将大数据装进“权力”的笼子,才是推动数据产业健康和长远发展的最终要素。

《条例》能否对野蛮生长的大数据产业做出规范,真正保护人们的数据安全,还需拭目以待。它的出台,至少体现了深圳作为数据产业高地和先行示范区敢为人先的先行姿态,值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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