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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审议交易门槛2021-04-13 09:44:12作者:熊锦秋

4月8日风范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前期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澳丰源”100%股份、未获证监会通过,4月7日公司公告拟以现金方式继续推进收购。上交所要求风范股份补充披露相关事项,核实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与各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等等。

此次收购似乎仍属三高并购,按4月7日公布的收购方案,交易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账面净资产合计为1.51亿元,收益法下评估值为4.7亿元,本次总交易价格定为4.7亿元,增值率为210.68%,同时部分交易对手也对业绩作出承诺。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也就是说,不管并购重组规模有多大,但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就须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虽然风范股份收购“澳丰源”不构成重大重组,但由于前次收购方案包括发行股份收购,也需经并购重组委审核。由此本次风范股份收购方案干脆全部以现金分四期支付收购对价,以规避并购重组委的审核程序。

而在笔者看来,此次现金收购也非纯粹的现金收购,按收购方案,交易对手中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该在业绩承诺期内(2021年至2022年)将交易价款中1.5亿元专项用于通过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认购再融资等方式购买风范股份股票,这个支付模式与原来发行股份支付模式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操作顺序有所颠倒或延迟一下,最终交易对手获得的交易对价中、还是包括部分上市公司股票。

实质重于形式,笔者建议,无论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是交易对手以交易所得现金来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但凡涉及以股份支付交易对手,所有交易方案均应报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要防止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交易模式“创新”、来规避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审核监管。

事实上,此次交易方案的交易对价稍微比上次方案下降了10%左右,但或许仍然存在并购标的高溢价等风险。前次并购重组委以“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不符合《重组办法》第43条规定”为由,拒绝了重组申请;但此次并购标的还是原来那个标的,交易对价也并无大的改变,交易方案似乎仍难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并购交易经监管部门把关很重要,但股东大会的把关程序或许更重要。而根据公告,风范股份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方面同样可能存在制度漏洞。

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五类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设置的审核门槛太高。当然对于关联交易,这个审核门槛有所降低,第10.2.5条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就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相当多的交易由于成交金额等稍微小一点,达不到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门槛;而有些关联交易即便达到股东大会审议门槛,相关方面也可能隐瞒关联关系,从而规避股东大会审议门槛。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交易等为董监高、大股东利益输送,很可能将每次交易金额都拆得比较细,甚至隐瞒关联关系,由此逃避股东监督。笔者建议,应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对交易的审议门槛,可规定,只要交易金额达到上市公司净资产1%,或者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于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则可设置专门的股东大会审议办法。


应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审议交易门槛2021-04-13 09:44:12作者:熊锦秋

4月8日风范股份收到上交所问询函,前期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澳丰源”100%股份、未获证监会通过,4月7日公司公告拟以现金方式继续推进收购。上交所要求风范股份补充披露相关事项,核实并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控人与各交易对方是否存在潜在关联关系,等等。

此次收购似乎仍属三高并购,按4月7日公布的收购方案,交易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账面净资产合计为1.51亿元,收益法下评估值为4.7亿元,本次总交易价格定为4.7亿元,增值率为210.68%,同时部分交易对手也对业绩作出承诺。

《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下称《重组办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也就是说,不管并购重组规模有多大,但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就须经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虽然风范股份收购“澳丰源”不构成重大重组,但由于前次收购方案包括发行股份收购,也需经并购重组委审核。由此本次风范股份收购方案干脆全部以现金分四期支付收购对价,以规避并购重组委的审核程序。

而在笔者看来,此次现金收购也非纯粹的现金收购,按收购方案,交易对手中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应该在业绩承诺期内(2021年至2022年)将交易价款中1.5亿元专项用于通过大宗交易、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认购再融资等方式购买风范股份股票,这个支付模式与原来发行股份支付模式并无本质区别,只不过操作顺序有所颠倒或延迟一下,最终交易对手获得的交易对价中、还是包括部分上市公司股票。

实质重于形式,笔者建议,无论是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还是交易对手以交易所得现金来购买上市公司股份,但凡涉及以股份支付交易对手,所有交易方案均应报经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要防止上市公司以并购重组交易模式“创新”、来规避监管部门对并购重组的审核监管。

事实上,此次交易方案的交易对价稍微比上次方案下降了10%左右,但或许仍然存在并购标的高溢价等风险。前次并购重组委以“未充分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不符合《重组办法》第43条规定”为由,拒绝了重组申请;但此次并购标的还是原来那个标的,交易对价也并无大的改变,交易方案似乎仍难充分说明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并购交易经监管部门把关很重要,但股东大会的把关程序或许更重要。而根据公告,风范股份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亦未构成重大重组,本次交易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方面同样可能存在制度漏洞。

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条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五类交易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设置的审核门槛太高。当然对于关联交易,这个审核门槛有所降低,第10.2.5条规定“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就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相当多的交易由于成交金额等稍微小一点,达不到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门槛;而有些关联交易即便达到股东大会审议门槛,相关方面也可能隐瞒关联关系,从而规避股东大会审议门槛。

上市公司通过并购交易等为董监高、大股东利益输送,很可能将每次交易金额都拆得比较细,甚至隐瞒关联关系,由此逃避股东监督。笔者建议,应大幅降低股东大会对交易的审议门槛,可规定,只要交易金额达到上市公司净资产1%,或者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交易,都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于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则可设置专门的股东大会审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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