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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风险,除了提醒,还应做些什么?2020-09-21 08:48:44作者:谭浩俊

银保监会消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日前在答记者问时重申,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道理都懂,道理听起来也很简单,但是,到了现实生活,能够真正有效把持好的,并不是很多。高回报的诱惑,对相当一部分居民来说,还是有点难以抵挡的。更重要的,一些风险很大、回报率很诱人的金融产品,是通过金融机构销售的,至少,是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的,也就使风险被暂时掩盖,诱惑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危害更大。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金融产品风险,不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对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冲击和影响,使广大居民的利益受到伤害呢?显然,消费者不是解决这类风险问题的唯一渠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问题,必须各方共同应对,共同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产品销售带来的风险。

事实上,就金融产品消费者而言,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增强,多数消费者已经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知道对销售者的资质、销售人员素质、产品的风险等进行了解与评估。关键是,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特别是与监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无法通过正当渠道了解到推销金融产品机构的信息,因此,很多消费者也就容易被这些机构和推销者所蒙骗,从而成了受害者。

也许有人会说,到没有资质、从业人员没有有效身份证明的机构去购买金融产品,都是消费者贪图利益的结果。客观地讲,我们并不排除部分消费者具有这样的行为和想法,不排除他们容易被利益所诱惑。但是,这些机构的存在,本身就是监管缺失的表现。对消费者来说,既然能够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市场,就不应该是进违法的、是不能信任的。否则,有关方面为什么不给予取缔呢?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监管机构认为销售回报率过高的金融产品是风险极大的,甚至是致命的,为什么不对销售这些产品的机构进行处罚,并及时取缔呢,为什么允许其进行违法金融产品销售呢?显然,这是值得深思和反思的一个问题。非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消费者无权取缔,也无权限制其销售,完全让消费者去判断某种金融产品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很大风险,似乎不太合理。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地将这些违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取缔掉,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吗?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投资渠道不是很多、财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回报率较高的金融产品当然会成为他们的重要选择。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建立更多规范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让广大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回报合理、风险能够有效把控、销售秩序良好的金融产品,实际也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风险来自于贪婪,风险也来自于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与平台。前者源于消费者,是消费者自身的贪婪引起了风险,也给自身利益带来了安全隐患。后者则源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没有更多地从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给水里得更多可供选择的、合法的、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这也就应了那句话,前门不开,后门也就会越开越多、越开越大。

也正因为如此,两大监管机构消保局主要负责人的提醒,是需要的,也是很及时的,是针对当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利用高回报诱骗消费者、推销金融产品行为的一次提醒和警示,应当会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重视的,也是会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更加慎重和小心的。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毕竟,消费者的辨析度还是比较低的。高回报带来的高诱惑,不可能在每个消费者心中抹去,而是会时刻引起他们的冲动和盲动。最根本的做法,就是要让这些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不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或者没有存在的空间。只要存在,就必然会有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就是说,可能通过宣传等方式教育广大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更多的是治标,治本之策,在于金融监管机构发挥威力,增强合力,扩大监管辐射面,让非法销售高回报金融产品的机构无立足之地,从而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金融产品风险,除了提醒,还应做些什么?2020-09-21 08:48:44作者:谭浩俊

银保监会消保局、中国人民银行消保局主要负责人日前在答记者问时重申,没有高回报、低风险的金融产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承诺保证本金的金融产品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就很危险,10%以上就要准备损失全部本金。

道理都懂,道理听起来也很简单,但是,到了现实生活,能够真正有效把持好的,并不是很多。高回报的诱惑,对相当一部分居民来说,还是有点难以抵挡的。更重要的,一些风险很大、回报率很诱人的金融产品,是通过金融机构销售的,至少,是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参与的,也就使风险被暂时掩盖,诱惑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危害更大。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防范金融产品风险,不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对广大居民的生活带来冲击和影响,使广大居民的利益受到伤害呢?显然,消费者不是解决这类风险问题的唯一渠道。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产品带来的风险问题,必须各方共同应对,共同采取强有力的防范措施,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产品销售带来的风险。

事实上,就金融产品消费者而言,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有了比较明显的增强,多数消费者已经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知道对销售者的资质、销售人员素质、产品的风险等进行了解与评估。关键是,由于掌握的信息有限,特别是与监管机构的信息不对称,无法通过正当渠道了解到推销金融产品机构的信息,因此,很多消费者也就容易被这些机构和推销者所蒙骗,从而成了受害者。

也许有人会说,到没有资质、从业人员没有有效身份证明的机构去购买金融产品,都是消费者贪图利益的结果。客观地讲,我们并不排除部分消费者具有这样的行为和想法,不排除他们容易被利益所诱惑。但是,这些机构的存在,本身就是监管缺失的表现。对消费者来说,既然能够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市场,就不应该是进违法的、是不能信任的。否则,有关方面为什么不给予取缔呢?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既然监管机构认为销售回报率过高的金融产品是风险极大的,甚至是致命的,为什么不对销售这些产品的机构进行处罚,并及时取缔呢,为什么允许其进行违法金融产品销售呢?显然,这是值得深思和反思的一个问题。非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消费者无权取缔,也无权限制其销售,完全让消费者去判断某种金融产品销售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很大风险,似乎不太合理。如果监管机构能够及时地将这些违法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取缔掉,不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问题吗?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在投资渠道不是很多、财富面临贬值的情况下,回报率较高的金融产品当然会成为他们的重要选择。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建立更多规范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让广大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回报合理、风险能够有效把控、销售秩序良好的金融产品,实际也是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风险来自于贪婪,风险也来自于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与平台。前者源于消费者,是消费者自身的贪婪引起了风险,也给自身利益带来了安全隐患。后者则源于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没有更多地从消费者利益角度考虑问题,给水里得更多可供选择的、合法的、风险可控的金融产品。这也就应了那句话,前门不开,后门也就会越开越多、越开越大。

也正因为如此,两大监管机构消保局主要负责人的提醒,是需要的,也是很及时的,是针对当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利用高回报诱骗消费者、推销金融产品行为的一次提醒和警示,应当会引起广大消费者的重视的,也是会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更加慎重和小心的。但是,这还远远不够。毕竟,消费者的辨析度还是比较低的。高回报带来的高诱惑,不可能在每个消费者心中抹去,而是会时刻引起他们的冲动和盲动。最根本的做法,就是要让这些销售金融产品的机构不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或者没有存在的空间。只要存在,就必然会有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就是说,可能通过宣传等方式教育广大消费者不要上当受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更多的是治标,治本之策,在于金融监管机构发挥威力,增强合力,扩大监管辐射面,让非法销售高回报金融产品的机构无立足之地,从而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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