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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面强化对会计师证券服务业务监管2021-02-19 09:18:14作者:熊锦秋

前段“德勤员工PPT举报公司违规”,2月5日证监会表示已安排核查,2月10日财政部称第一时间约谈了该所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所进行认真自查,同日中注协表示将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笔者认为,对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应强化多方监管约束。

目前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规定了多个监管渠道。按《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拥有行政处罚权。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而新《证券法》规定,证监机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拥有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权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第16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监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正是基于新《证券法》规定的“双备案”制度,202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其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的备案信息共享,无需重复填报。

综合来看,财政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理所当然拥有对会计行业所有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权,而由于国务院证监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由此也要受到证监机构的监管。为提高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强化财政部门监管。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与证监部门一道做好双备案工作,与此同时,也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要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继续推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对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要强化证监部门监管。要强化现场检查,包括对拟IPO企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发现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的重要渠道。要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多方收集会计行业违法违规线索,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业内人士更容易掌握相关线索。要突出以年报审计监管为抓手,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就此统一监管标准、形成监管口径、传递监管理念,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强化财政部门与证监部门的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屡查屡犯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与证监部门共享信息,反之亦然。两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不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也即罚款方面只能由一个行政部门就高作出、不得重复罚款,这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作用。中注协作为行业自律协会,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且财政部门等对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也比较倚重中注协。中注协要加强对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实时监测,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健全专案调查机制,对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当然中注协本身也是财政部门等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中注协监管,引导其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进一步强化会计师行业“看门人”定位,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四方面强化对会计师证券服务业务监管2021-02-19 09:18:14作者:熊锦秋

前段“德勤员工PPT举报公司违规”,2月5日证监会表示已安排核查,2月10日财政部称第一时间约谈了该所主要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所进行认真自查,同日中注协表示将配合监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笔者认为,对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应强化多方监管约束。

目前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规定了多个监管渠道。按《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同时也拥有行政处罚权。另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而新《证券法》规定,证监机构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拥有对从事证券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现场检查权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权。第160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监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正是基于新《证券法》规定的“双备案”制度,202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其中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或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证监会的备案信息共享,无需重复填报。

综合来看,财政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理所当然拥有对会计行业所有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权,而由于国务院证监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由此也要受到证监机构的监管。为提高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质量,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要强化财政部门监管。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在新《证券法》实施背景下与证监部门一道做好双备案工作,与此同时,也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要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继续推动“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即“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加大对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实体审计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是要强化证监部门监管。要强化现场检查,包括对拟IPO企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发现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的重要渠道。要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多方收集会计行业违法违规线索,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业内人士更容易掌握相关线索。要突出以年报审计监管为抓手,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及时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就此统一监管标准、形成监管口径、传递监管理念,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三是强化财政部门与证监部门的监管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财政部门对发现的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屡查屡犯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与证监部门共享信息,反之亦然。两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均可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不过《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也即罚款方面只能由一个行政部门就高作出、不得重复罚款,这需要多个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

四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作用。中注协作为行业自律协会,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且财政部门等对会计师执业质量的检查也比较倚重中注协。中注协要加强对事务所执业情况的实时监测,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健全专案调查机制,对违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当然中注协本身也是财政部门等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对中注协监管,引导其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进一步强化会计师行业“看门人”定位,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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